据日前出版的山西晚报报道:发生在山西省襄汾县古城镇京安村襄浏花炮厂的爆炸事故有了新进展,一度隐匿的法人代表投案自首,善后工作已经展开,遇难者赔偿标准初步定为每人15万元。人死不能复活。对一个鲜活的生命来说,区区的15万元的赔偿也许算不了什么。可它毕竟有助于遇难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对遇难者亲人的心灵也是一种慰籍。然而,高额赔偿能否真正唤醒一些经营者对待安全生产那种冷漠意识,这一点笔者有不少疑问。发生在2004年12月9日的山西盂县大贤煤矿遇难者,因每人获得20万元人民币赔偿,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然而,就是在这次事故10天前,也就是2004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善良的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高额赔偿没有触动盂县大贤煤矿经营者忽视安全生产这一麻木的神经?为什么盂县矿难遇难者每人20万元的高额赔偿又没唤醒襄汾县襄浏花炮厂经营者冷漠意识?这一切难道不发人深思吧?一些地方只所以颇颇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中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窃以为:这与个别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忽视安全生产有着很大的关系。采用高额赔偿,让一些经营者得不偿失,不失为一条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但为什么出台并实施了高额赔偿之规定以后,还不能引起个别经营者对安全生产的极大重视,还不能唤醒个别经营者对矿工生命的高度珍惜?这其中一定还存有别的原因。如:这与个别经营者平时抓安全生产不脚踏实地,存在着应付、甚至糊弄不无关系。一些经营者总以为抓安全是给上级领导看的,是给上级安全检查部门看的,于是,一遇到了上级领导下来视察或安全检查部门来检查,你看吧,基层忙成了一锅粥,开会议布置安全工作、贴标语营造安全气氛、到一线强调规范操作……于是,一些单位的安全工作陷入了“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误区。另外,还与个别经营者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无关系。一些经营者面对别的地方或别的单位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他们不能很好地静下心来,认真地吸取别人的教训,实实在在地对照一下自己、反思一下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有没有存在着隐患,而总表现出一种满不在乎、漠不关心的态度,总以为自己单位这么多年了都平安无事,现在又怎么能出事故呢?还有经营者认为发生事故是别人的事,事故与自己很遥远。这种侥幸心理能抓好安全生产就很值得怀疑了。因此,笔者认为:不要把高额赔偿当作万能,更不能以为有了高额赔偿政策,就可以让那些藐视安全的经营者望而却步,这样未免太高估了高额赔偿的作用了。于是,我们很有必要提醒那些主管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千万不能躺在高额赔偿的铺上高枕无忧,而应该时刻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严格检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落实,真正筑起安全生产的大堤,让安全工作成为呵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珍爱宝贵生命的铜墙铁壁。
■安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