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许多多企业与工会和谐合作、共谋发展,深感越来越离不开工会的同时,我们也不时听到工会工作人员所谈的另一番情景:少数非公企业,特别是一些规模大、有影响的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自恃企业知名,采取了与工会不合作的态度。这些企业以负责人开会、出差、休假等种种理由,把前去与其沟通建会的工会干部挡在门外,工会干部上门多次、等候多时都难免吃“闭门羹”,有的甚至公然阻挠工会依法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
这些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与其知名企业的形象极不相称,也是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不能允许的。
在企业,工会秉承 “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追求企业与职工的互利双赢。工会以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始终关心和助推企业健康发展;引导职工爱岗敬业,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热忱关心服务职工,千方百计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排忧解难;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实践表明,工会开展工作,不仅代表职工的利益,也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相反,由于一些企业长期拒建工会,职工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渠道,致使劳资矛盾日益激化,劳动关系日趋紧张。近年来,一些发生过群体事件的企业,90%以上都未建工会。正因为如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经营者视工会为真诚的合作伙伴,感慨 “组建工会对于企业和职工是同等重要的,何乐而不为?”这对那些把工会拒之门外的企业不啻是一句警醒良言。
一个时期以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与日俱增并见之于行动。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仅仅理解为办公益事业和社会捐助,它从来是与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很显然,不接纳工会、拒建工会就谈不上尊重职工的权利,谈不上关注职工的利益,谈不上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一些企业口口声声称注重与职工沟通,尊
重职工权利,与之无视职工依法组
建工会的权利,长期拒绝与工会合
作的态度和行为相比,岂非言行不
一?一个对社会负责、对职工负责
的企业,是决不应该把工会拒之门
外的。
工会是我国唯一合法的职工群
众组织, 《工会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
定,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应组
建工会。 《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
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阻挠”。企业应依法从支持职工组
建工会、提供工会办公设施、依法
拨缴工会经费等方面支持工会开展
工作。换言之,企业支持职工建会,
支持工会开展工作,是法律规定的
义务,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内容
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那些遵守
法律法规的企业来说,这是自然不
过的事情,他们也自然得到社会的
认同和支持。那些把工会拒之门外,
甚至以成立 “职工俱乐部”、 “职工福利会”等代替工会的企业,切实应当深刻反思,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在当前工会推动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建会集中行动中 “开门迎会”,共建和谐。应当看到,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职工民主法治精神的日益增强,广大职工、工会组织以及全社会是决不允许任何企业把工会拒之门外的。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