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宋师傅原是某科技公司的司机,因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如今科技公司称宋师傅给公司客户打电话、诽谤公司,损害公司的名誉,因此起诉宋师傅,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在其起诉书中称:因宋师傅长期对工作不负责,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008年2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宋师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这本无可厚非,申请劳动仲裁是宋师傅的权利。但宋师傅却在2008年4月7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的第二天,给公司的客户打电话,对公司进行诽谤,无中生有地说公司工程假冒伪劣,存在欺骗问题。4月9日,宋师傅又向公司另一客户打电话,对公司再次进行造谣诽谤。宋师傅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某工程停止,造成损失37000元。科技公司认为,宋师傅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名誉,并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其将宋师傅诉上法院,要求宋师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7000元。
科技公司曾就宋师傅给其客户打电话、诽谤公司之事,与宋师傅进行过电话交涉,并向法庭提交了与宋师傅电话交涉的录音资料。
开庭审理时,针对科技公司的起诉,宋师傅辩称:科技公司起诉书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原是该公司的司机,公司开除被告之后,就支付被告一个月工资,被告不同意,就申请劳动仲裁;被告是给科技公司两个客户打过电话,但并没有诽谤公司,只是想让他们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说说,给被告两个月工资及补完保险,被告就会离开公司;被告对公司是尽职尽责的,并没有诽谤、诋毁的行为。所以,被告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宋师傅向其客户打电话,对科技公司进行过诽谤,故科技公司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7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于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科技公司无法接受。据悉,目前该公司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