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消息 “力争在两年内,使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 “工会兼职劳动仲裁员年办案量原则上不低于仲裁案件总量10%”……针对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激增、仲裁委员会办案压力巨大的实际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专门出台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提出要求。
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争议,一直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今年5月1日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为此, 《意见》首先要求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列为工会系统 “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深入宣传,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培训工作,力争在年内对现有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