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 上海日前出台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对于企业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职工一方如果提出集体协商,企业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上海市总工会掌握的情况表明,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处理本单位重大事项,例如裁员、劳资矛盾、安全生产等问题时,全由企业管理层 “拍板”,而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谈判时,企业往往 “一拖二避三不理”。
对此,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三条规定还明确,凡涉及到 “三大事项”的,企业一方不得拒绝或拖延开展集体协商。这三大事项除了企业裁员决定之外,还包括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