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重庆律师周立太的遭遇,8月26日《新京报》刊发《以司法努力化解“民工律师”之怒》的社论,提出合理运用惩罚性赔偿,缓解民工与律师之间的紧张关系。笔者认为在目前缺乏相应法律支撑的背景下,这一建议很难立即见效,而推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则更为切实可行。
在情理上,民工维权打官司所花费的律师费,是由败诉方的欠薪企业侵权、违约行为造成的,如果这笔费用完全由民工负担,不仅“有理的”民工会感到很“委屈”,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能体现司法公正,还会产生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现象,对“无理的”欠薪企业无法起到有效的教育制裁作用。
在法律上,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收费办法》仅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而对胜诉方的律师费未作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构成法院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形成相关公共政策的障碍。
比如1999年最高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明确了胜诉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又比如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显然应当包括聘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
这些规定虽不是直接针对民工维权官司的,但这也说明:我们可以在弱势群体维权上再努一把力。其实,在国外,不论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已是较为通行的一项司法准则。这对正处于法治秩序构建阶段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