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出台 《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县(区)级以上工会领导机关要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省级工会50万元,地(市)级工会30万元,县(区)级工会10万元,年末结余滚存下一年度使用”。这笔保障金的设立,为保护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了物质基础。事实上,早在今年初,全总就拨出100万元设立了这项保障金。全总走在了前面,作出了表率。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与全总拨款的同时,全国工会干部关注的北京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因维权被除名案有了结果。此案经过先仲裁后诉讼3年抗争,由法院判决:撤销公司解除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给付唐晓冬经济损失6.68万元。这个判决既表明了全总举措的现实针对性,又表明了解决基层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唐晓冬案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那么,有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是不是就可以不必付诸诉讼了呢?唐晓冬恢复了劳动关系,在今后为职工维权时是不是就不会再受到侵权伤害了呢?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是不是能够为遭到打击报复、受到不法侵害的工会干部提供足够的保障了呢?这些问题现在恐怕还不能给出圆满答案。
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能够提供的最直接的保障是经济上的补偿,但工会干部被侵权的情况却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譬如被变相报复,被解除职务、被剥夺工作权利等等,就不是单纯的经济补偿能够解决的了。因此,全总在已有保障金的基础上,出台了《暂行办法》,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从内容、措施、机制到责任,做了比较全面的明确规定,而保障金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暂行办法》是一个发展。
保护基层工会干部,比经济补偿更重要的保障是管理体制,其中的关键是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应依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委托上级工会管理,不隶属或“服从”于企业行政或老板。即使工作中有问题需要查办、处分,也应该交其上级工会按程序处理。工会干部保持相对独立的身份,说话办事才能够理直气壮,为职工维权才没有后顾之忧。如此,则目前基层工会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将不再成为问题。值得欣喜的是,类似的探索与实践,在一些地方有所突破,有所成功,已经成为工会工作的新亮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工会工作的变化与发展,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问题将变得突出和紧迫。从发展看,几十或百万保障金恐怕难以应对开支,而这笔钱又不能无限扩大。归根到底,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还是要靠法律保障,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定才有约束力、强制力。因此,修改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是广大工会工作者的更大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