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之五 劳动用工不宜刻意规避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对社会合乎公理良俗的行为操守,其要求企业在追求效益和规模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社会、对环境及其利益相关者道义上的责任。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造成劳动力廉价化、资源掠夺式利用等等,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也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近忧和远虑。当前,在国际垄断资本的低成本扩张及其排挤打压下,我国的经济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倾销——利润低下——压低工资成本——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打破这一怪圈的关键,就是唤醒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大家一起高举科学发展的大旗,保护国家民族的根本利益。
尽管《劳动合同法》内容上没有直接提及企业社会责任,但这一用意充满法律全篇,如同一根红线贯串始终。例如,对经济补偿金适应范围和标准扩大,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等弱势员工的特别保护,对中长期劳动合同氛围的营造、对违法应付成本的提高,等等,都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引导和规范。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人的柔性化管理将成为长态模式,中长期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的用工方式,劳动力成本也将不断提高,这是一个趋势,也是中国增加竞争力的一个趋势。为什么呢,道理其实很简单,野蛮管理、合同短期化,只会损害凝聚力和创造力;劳动力低成本的结果,就是劳动力的低素质,带之以企业发展的低水平,国家经济发展的低效率。纵观当今世界,凡是有竞争力的国家,都是劳动力成本高的,劳动力廉价化不可能是一个有竞争力国家的法宝。
因此,企业和所有用人单位,在思想上都应该理解并有所准备,投资办企业或受托管理企业,不能只想赢取利益不愿承担义务,只进不出是不现实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凡是有眼光和抱负的企业家,应该善于学习和运用法律,加强和优化管理内功,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在法律赋予的空间最大限度的争取效益、扩大规模,从而把经营风险降至最小,这应该是最划算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