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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职工董事“有位”更需“有为”
2007-10-16 09:54:4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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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近日规定:省属建立董事会制度的国有独资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职工董事要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的监督质询和考核。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职原因进行降职减薪或解约,离职后公司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中国青年报》10月11日)
    职工是企业主人,他们的代表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当家做主,参与重大决策并进行有效监督,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因此,在大多数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了“班子会”的眼下,“职工董事”制度值得称道。不过,笔者仍然担心:一些现有问题不解决,职工董事有可能处于“参政难议事”、“董事不懂事”等状态,从而成为“花瓶董事”。
    一方面,职工董事具有“两栖”的尴尬身份。在很多人心目中,董事会是神秘而高高在上的机构,尤其是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一言堂”的行政色彩颇浓,小小的职工也能在董事会上投出决策的一票又能有多大分量?从职工董事制度探索之初,种种怀疑与争议就充斥其间。
    这也难怪,相对于一般董事和独立董事而言,“职工董事”属于“两栖董事”:作为普普通通的职工,个人日常工作必须接受公司高管的管理和领导,其岗位、收入等都由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说了算;作为职工利益代言人的“职工董事”,却从理论上被赋予了在董事会上对于高管层进行间接约束和影响的权力。这种“两栖”特性决定了职工董事的特有尴尬。就连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 “独立董事”都难以保持独立性,更何况职工董事呢?
    尽管有关文件规定“公司不得因其履职原因进行降职减薪或解约,离职后公司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在《劳动法》和《工会法》的保护之下,尚且有职工被无端降职减薪或解约,一纸规定让人并不敢寄予厚望而大敢履职,职工董事代表职工而参与决策和监督时,不能不顾虑方方面面的关系和造成的后果。
    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不到位,对职工董事制度,某些企业有可能 “重形不重质”。要么“白马身上画道道造斑马”,让企业中低层干部代替原本应该是无任何职务的普通职工进入董事会,装点门面,这些“职工董事”仍是企业管理者,在利益上与职工群众必然存在着矛盾。要么让职工董事不“懂事”,职工董事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情况,参起政来自然难以决策和履行监督职责。
    在笔者看来,职工董事究竟是“无为”的“花瓶”,还是“有为”的企业决策者之一,考量其价值和意义似乎为时尚早。有关规定力保“有位”了,还需要健全职工董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知情制度、培训提高制度等,使之“有为”。不存在事实上的身份歧视,且懂政策、知情况、有保障、能讲话,“职工董事”才能成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平衡器、减压阀和信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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