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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如何发挥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主体职能
2007-10-30 09:41:5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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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燮·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这一制度在欧美和日本等地,早就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工资制度。而在我国,由于诸多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顺利推行。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职工和企业是主体的双方,由于资强劳弱的现实,职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很好地发挥职工主体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是直接关系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职工主体职能的发挥
    有赖于企业工会职能的强化
    工会是广大职工群众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有责任有义务推动建立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保障机制。目前,在一些企业中,工会的职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一方面,许多企业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将工会作为“花瓶”,置于企业的次要位置。有的甚至认为,工会的存在,抬高了劳动力的价格,造成通货膨胀,阻碍企业经济的正常发展。这使得许多企业缺乏健全的工会组织,严重制约了工会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工会成员的“双重身份”使得工会在为职工维权上心有余而力不足。工会成员既是职工代言人,又是企业员工,其受制于企业,连自己的权益都难以维护,更谈不上为职工维权了。
    法律规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能是通过集体协商和谈判,维护劳动者利益,是参与劳资关系协商谈判的重要一方。因此,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建会制度和措施,科学合理地解决工会经费,使工会干部“不端企业的碗,不看老板的脸”,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强化工会职能,也就是强化职工的主体职能。
    职工主体职能的发挥
    有赖于企业的积极参与
    企业应正确理解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作为主体的一方,要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要知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既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对企业和职工都是有利的,是 “双赢”之举。它不仅能缩小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职工主人翁意识。
    职工主体职能的发挥
    有赖于相关法规的完善
    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有法律的“撑腰”非常必要,但是当前的《公司法》存在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冲突的地方,如《公司法》第55条规定,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定员工工资应由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制定,而不是仅仅听取意见和列席会议。法律的缺陷,显然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有调整和完善的必要。
    另外,完备的法治社会仅有制度条文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一套可操作的程序,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要有独立的利益集团,二要有健全的工人维权组织。而现实中尽管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可操作程序并不完备,尤其是工人的维权组织很不完善。劳资双方协商时,地位就难以平等,也就难以达到维护工人权益的目的。
    职工主体职能的发挥
    有赖于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作为普通职工,因为自身素质有限,维权意识淡薄,维权知识贫乏,不了解、不熟悉相关法规,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处于被动,也就决定了其弱势地位。政府、工会有责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劳动者都知晓自己的权利。职工自己也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以法维权的自觉性,加强技能学习,提升自身价值,从而更好地发挥其主体职能。
    职工主体职能的发挥
    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节
    当前劳动力市场的饱和状态制约着劳动者的职业选择空间,就业压力造成了员工对企业具有不同程度的依附关系,即使进行工资协商,职工代表更多地也是先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难以为职工代言,这无疑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效果。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劳资平等。但面对资强劳弱、劳动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劳资平等的实现需要政府的调节。因此,政府应该着力培育劳动力市场,扩大其覆盖范围,千方百计提供就业机会,使劳动者有尽可能多的选择。
    对于企业职工来讲,工薪是生存之本,获取合理的工薪就是最大的利益诉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这样一个诉求渠道。因此,要想有效发挥职工主体职能,需要各方面齐抓共管。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不仅要加紧落实工会法,强化工会职能,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法监督,对违法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修改,以从根本上建立起系统、长效的管理和惩处机制,支持和鼓励职工建立起自己的企业和行业组织,改变目前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弱势地位,加强宣传,提高有关部门、企业和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从而保障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主体职能的有效发挥,促进工资协商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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