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将实施,企业不能随便调整员工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用人单位在新法实施前裁员,员工应该怎样为自己维权?上海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法实施前,该市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该遵循《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22日《东方早报》)
新《劳动合同法》明年就要生效了,这部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似乎在舆论中渐次异化成了倾向明显的“单维保护法”。我们一方面在不断呼吁“警惕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异动”,一方面又不断放大着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倒逼意义:从眼下的新闻语境看,往往沿袭了“新法实施后,企业将不得……”的句式,客观上给企业的人力管理营造了一种 “风雨欲来”的权益错觉。《劳动合同法》究竟是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价值争论走向了实践争执期。这个时候,我们有必要厘清市场不同主体利益诉求在新 《劳动合同法》上的价值兑现关系。
首先,新《劳动合同法》固然维护了弱势劳工的合法权益,但更是旨在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即合作的、长期的,而不是对抗的、短期的劳动关系。要“劳资和谐”就不能“权责倾斜”。宪政社会的劳动法律,是劳资双方博弈下立法走向公平正义的过程。新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申或升级并不是对劳动者的“特别照顾”,而是在明确劳动者责任的前提下一次权益的“对等归位”。譬如核心的劳资待遇问题,数据显示:从1998年到2003年,我国制造业从业人员的人均人工成本增速6.4%,而同期工业GDP年均递增了11.4%———即工资水平增长滞后。于是我们想当然地冀望新法来解决这个焦点难题。问题是,任何法律观照的是一种秩序关系,不可能直接指导劳动力价格的确定———况且,强资本弱劳力的现状不是一部法律纠偏得了的。《劳动合同法》的本质是要从形式平等达至实质平等,公权介入绝不是“以倾斜谋求补偿”,而是现实的一种平衡。
其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利好绝不仅在于归置公平公正的劳资双方,更在于其对劳动行政等职能部门的责任界定———而这方面,我们的解构显然很不力。譬如新法第94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教授曾明以“山西黑砖窑事件”为例:若新法实施,劳动行政等部门对此事说不知道,就是失职;如果说知道但没去管,就是渎职;如果说知道还参与其中,那就是共同犯罪。相关部门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要靠一部法律来对劳动关系予以全面厘清、对所有劳资难题一次性解决,显然是悖谬的:劳资关系还需要借助于《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而就业问题还有待《就业促进法》去努力。
不宜夸大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倒逼意义,毕竟,新法的“分外之责”和“意外之望”是其永远承受不了之重。新《劳动合同法》不是倒逼企业的一根矛,而是献计于劳资关系的天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