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17日入伏以来,西安、渭南、安康局部地区气温达40℃。高温下,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否能够同时领取成为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对此,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给出明确答案——符合条件者可同时领取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依据人社部、全总等四部门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劳动者可以同时领取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高温天气的定义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防暑降温费是职工福利,高温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二者不是一回事。”西安市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雄解释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均明确将防暑降温费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
2018年6月14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与温度有关,室内作业者也可领取。”杨雄说,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的温度,符合条件的夜班劳动者也可领取。
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部长杨景龙表示,各级工会在“送清凉”活动中要督促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夏季职工生产生活环境,及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并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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