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贫干部私自将10万元扶贫款借给朋友周转。目前,该干部被批捕。
2016年6月,刘某被单位派往长安区某村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兼驻村联户扶贫工作队副队长。同年10月,该单位为该村设立扶贫专项基金10万余元,但因单位驻村联户扶贫工作队系临时机构,无法设立专户。该单位便于2017年5月将10万余元扶贫基金存入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2017年6月,刘某的朋友杨某因个人信用卡透支无力偿还,遂向刘某提出借款10万元。刘某告知杨某自己银行卡里有管理的扶贫基金10万余元,后经杨某劝说,刘某同意将该款借给其使用。
之后刘某催促杨某还款,同年12月8日杨某将10万元归还到刘某存放扶贫专项基金的银行账户中。
日前,长安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将被告人刘某、杨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刘某是国有单位派往村里的扶贫干部,在履职期间将扶贫专项款借予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明显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即使最终刘某归还了,但是其挪用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又违背了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务时应有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效益性要求。
杨某作为刘某的朋友,明知其身份和这笔款项的特殊性,仍然劝说刘某借款,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的共犯。因此,等待刘某和杨某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华商记者 张成龙 通讯员 赵燕妮 白媛)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