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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省总工会:西安石油大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2010-05-25 06:57:1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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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本报昨日以 《谁来保障我的权益》为题报道了西安石油大学炊事员杨福龙等员工主动维权的事件。针对此事件,记者采访了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张玉林。他表示,从报道的内容看,西安石油大学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权威性。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发生类似的问题的确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张律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这件事,从1995年《劳动法》实行之日算起,杨福龙等人与西安石油大学存在法律上的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西安石油大学应当是遵守《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杨福龙等人应当是与西安石油大学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张律师说,双方的法律关系界定清楚后,就可以断言:西安石油大学与杨福龙等劳动者都应该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劳办发 (【1996】23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办(【1996】215)号文件规定:劳动法施行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的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过去意义上,相对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杨福龙等人应当与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同样有获取加班费、降温费、取暖费等福利待遇的权利。再按照劳办发(【1997】88)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指示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西安石油大学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杨福龙等人的维权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张律师还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劳动执法部门要在保护劳动者依法维权方面发挥作用。
本报记者 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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