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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为了一个智残工人的权益
2013-08-29 00:25:4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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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位白发苍苍的老母亲带着智残儿子赵兴(化名)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送来锦旗和感谢信,锦旗上书写“依法维权为民解冤”八个大字。老母亲拉着工会领导的手眼淌热泪,激动地说:“感谢工会,帮我们把傻儿子的问题解决了,我死也能合上眼了。”
    赵兴,三级智残,1968年6月出生,系西安市某木器厂老工人赵大军(化名)的儿子。1982年至1998年在某木器厂当待业青年、临时工,他虽然脑子有病但体力强壮,被分到该厂带锯车间当搬运工,月工资才38元。
    西安市某木器厂系西安市属集体企业。1984年,经主管局同意成立“西安某木器厂分厂”,注册资金由木器厂注入,办公和生产场地由木器厂提供。1987年4月25日,木器分厂根据国家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减免税收的政策”经上级批准,将赵兴招为学徒工,后转正定级,每月工资57元,但其本人还在木器厂带锯车间工作,木器厂与分厂均未与赵兴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颠倒是非1998年5月,某木器厂因经营困难通知赵兴回家待业,随时等厂里通知,并承诺通知来上班时有工资,没活放假不发工资,其它待遇不变。赵兴本是残疾人,下岗后没有生活来源,只有靠父母养活,他多次到厂里去询问,厂里总是让他回家等着。2006年8月,赵大军得知木器厂自1993年开始为所有职工都办理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又称“三金”),唯
    独没有给自已的儿子赵兴办理,便带着儿子赵兴去厂里询问,厂里竟不承认赵兴是厂里职工,说他是临时工,不能办理。赵大军本是老工人,没有文化,也不懂政策,说不出大道理,只能怒斥厂方欺负残疾人。厂方却回答:不服就到法院告去,法院的门大开着。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2006年8月,赵大军以赵兴监护人的身份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赵大军不知何谓“超时效”,仲裁部门告诉他,若对仲裁不服,十五日内可到法院去起诉。
    赵大军一家从未打过官司,但他相信法院是主持公道的地方,不会欺负残疾人、老实人,他满怀希望走进法院,要为傻儿子讨回公道。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也以“超时效”为由驳回诉求。赵大军老两口都是退休工人,没有多少法律知识,拿着法院的判决彻底绝望了。他们想到傻儿子往后的生活不由失声痛哭,不知道他俩去世以后,这个可怜的傻儿子怎么活下去?赵兴虽然有两个姐姐,但也都是普通工人,心有余而力不足。老俩口整日以泪洗面、唉声叹气,赵大军经不起沉重的打击,病倒在床……正当他走途无路时,有好心人告诉他,工会是职工的家,是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地方,有困难可去找西安市总工会。
    工会信访:法律援助2010年10月,赵兴之父赵大军拖着病弱的身子带着儿子赵兴来到市总工会信访室诉说冤情,请求西安市总工会给予帮助。工会信访室研究后同意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信访工作人员赵延祥代理诉讼。
    赵延祥从事信访工作十多年,有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有关劳动法律,曾代表工会为上百名职工、农民工代理过劳动争议案,胜诉率达93%以上。他和同事们阅案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确认劳动关系。必须找到有力的证据。他和同事去西安市劳动局,从堆积如山的案卷中找到了当年招收赵兴为正式职工的《招工表》;从工商局查到木器厂的《法人执照》和《年检表》;在该市养老统筹管理处查到了木器总厂给分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据。另外还有原分厂厂长在法院的谈话笔录,还意外找到了木器总厂和分厂的《承包合同》和木器厂的《工资表》,大量的证据形成一条不可分割的证据链。赵兴以这些证据为依据,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市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上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2012年2月8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高院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省高院指令,于2012年7月20日裁定,要求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庭上:据理力争赵兴的家人接到西安市中院发给的重审民事裁定书时,无不为之激动。可惜,老父亲赵大军没有等到这一天,两个月前,身心憔悴的老人已含恨离世。2012年10月11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赵兴全家及亲朋好友数十人旁听了审理,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赵延祥代表赵兴出庭诉讼。厂方代理人老调重弹:赵兴不是木器厂的正式职工,和木器厂没任何关系,法院一、二审都做出“超时效”的判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延祥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拿出木器厂当年的《招工表》、木器厂的《工资表》等大量证据,充分证明赵兴是正式工的身份,根本不存在“超时效”问题,而厂方却拿不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厂方代理人理屈词穷,又辩称总厂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为分厂,总厂不应承担赵兴社会保险及补发生活费的责任。赵延祥指出1992年劳动部发的《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之间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的规定,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接着,赵延祥又拿出木器厂为分厂职工缴纳三金的证据和木器厂与分厂签订承包合同。赵延祥质问道:木器厂为总厂和分厂所有职工都办理了“三金”,为什么唯独不给残疾人赵兴办理?意图何在?全社会都在关爱残疾人,而你们却这样对待残疾人,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木器厂代理人面红耳赤无言以对。
    几经周折:终获胜诉经数次开庭审理,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做出判决:赵兴与被告西安市某木器厂存在劳动关系,某木器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补办自1993年1月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具体缴费年限、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定为准),某木器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补发赵兴自1998年5月至上岗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的生活费,按月结算,每月200元。
    历经七年,智残职工的官司终于获胜。七年,2550多个日日夜夜,赵兴78岁的老母亲为傻儿子操碎了心,哭干了眼泪,老伴也因此含恨去世,死不瞑目。她把法院判决书放在老伴遗像前告诉他:“工会帮咱们打胜了官司,傻儿子的生活有指望了,请他在九泉之下放心。”
    本报通讯员张来周




责任编辑:liuk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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