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6日
百事通先生:
我在上海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单位是上海公司,请问,最低工资标准应按何地执行?
职工李强李强同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现在企业的关系错综复杂,如: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从保障职工利益出发,遵从“从高保护”的原则。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