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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农民工是否能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4-07-28 09:22:0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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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8日
  家住西安市大兴东路的惠师傅来西安打工已有十多年了,已经在西安购置了房产。可他的户口还在富平县某乡镇,并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近,惠师傅听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更高些,又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惠师傅这样的想法能否实现?记者就此咨询了陕西省人社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处。
  据了解,像惠师傅这种情形,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惠师傅属于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目前需要衔接的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也就是说,参保人员无论是已经领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都不能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了。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要先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然后将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也就是“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间衔接”。
  参保人员如果没有重复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或者重复参加了城乡养老保险但还没有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都不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假如一些劳动者在同一年度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者如何衔接?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经办处解释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因此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在两种制度参保缴费的现象难以完全避免。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的时段,保留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将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额退还给本人。
  重复缴费清退以后,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归集养老保险关系并计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像有的农民工,在农村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后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也都比较长,能不能以后领取两份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农村劳动时,应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费;在城镇从业时,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劳动者在城镇和城乡流动时,不需要办理两个养老保险关系之间的转移接续,对以前的参保缴费记录予以封存保留,在到达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对以前的缴费进行归集转移,最终享受一个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领取两份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参保人员同时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要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本人,对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应全额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本报记者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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