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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维权 离休职工医疗的这些费用可否报销
2014-09-01 15:11: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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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1日
  王先生近日向本报咨询反映说,他从咸阳一家电炉厂离休后,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但后来由于厂里的经营状况不好,无法承担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就把他们纳入到了咸阳市城镇职工医保。但他在经过几次医疗报销后发现,住院费用里面有很多项目需要个人负担一定比例。比如,其中的材料费、暖气费等项目就需要个人负担15%。他告诉记者:“但我觉得这些都是住院必要的
  费用,按道理应该给予报销。因为不太了解有关政策情况,所以咨询一下,离休职工医疗的这些费用可否报销?”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当地咸阳相关人士后了解到,根据咸人社发[2010]411号文件精神,离休人员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规定范围外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者,实报实销;其他离休人员,包括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发[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本人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报销比例不低于85%。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咨询当地市医保中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科,了解相关详细政策后进行确定。
  本报记者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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