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师傅是西安某电力公司的职工,今年3月到了退休年龄,在这之前,单位人事部门在审核他的档案时发现,2008年之前他欠交医保,按有关政策他必须补缴5.6万元医保费,退休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否则不能享受医保。
溪师傅原在渭南某事业单位工作,2008年4月正式调入西安某电力公司,进入公司后,单位按规定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不欠任何费用。很明显,所欠费用是在2008年以前,是他原先所在的单位欠交。单位建议溪师傅和原单位协商。溪师傅则认为,自己已调入电力公司近十年,所有的问题都应该由电力公司解决,补缴的医保应当由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退休后无后顾之忧,溪师傅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
市总工会信访室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溪师傅原来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不缴纳“五险一金”的。原单位的负责人明确表态为已经调走的工作人员补缴医保没有法律依据,即是为他补缴,这笔资金也无法入账:现在的用人单位某电力公司也强调,溪师傅调入公司后,公司按规定给他缴纳了所有的社保资金,不欠任何职工的医保,公司若为他补缴5.6万元医保,既无法律依据,同样也无法入账。
为了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工会根椐人民调解法“自愿平等”的原则,给他们进行调解。
双方虽然同意调解,但怎样调解才能使双方满意,却是难题。于是西安市工会职工调委会向现用人单位提出建议,能否把为溪师傅补缴医保作为特例处理,这种情况是当时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再者,一旦与职工达成协议,加盖了工会职工劳动纠纷调委会公章的调解书也可作为企业入账凭据。经过多次沟通,公司本着为职工着想的原则,提出了一个初步方案:公司承担职工补缴医保5.6万元的三分之二,其余由职工本人承担。和溪师傅沟通后他很满意,高兴地接受了公司的意见。
今年7月10日,溪师傅与现用人单位西安某电力公司在西安工会职工劳动纠纷调委会调解下签订了协议书,按照协议规定:现用人单位为溪师傅补缴37333.3元并为其办理补缴手续。溪师傅个人补缴18666.6元。(通讯员 张来周 陈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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