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因在上班期间遭受突发事故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最近,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我在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还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公司拒绝了我的要求。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只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没有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只能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还说,我无权兼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冯雪萍
冯雪萍 同志: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公司混淆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少为7个月,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具体按照1-10级伤残,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不同性质、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补偿,两者互不替代、互不包含。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就是说,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可以同时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二者是可以“兼得”的。
与之对应,你自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3个月的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你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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