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农民工刘某来西安市总工会上访反映:他于1997年1月到陕西某快捷货运有限公司内设的汽车修理厂工作,2000年5月该公司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月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08年10月,他所在的汽车修理厂被注册为陕西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并与他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开始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与此同时,陕西快捷公司也停止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因汽车维修公司多次拖欠、克扣其工资,安排加班又未支付加班费,在多次与单位协商无果后,他于2009年3月辞去了工作。他请求西安市总工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他讨回克扣工资和加班费,并由快捷公司为他补缴1997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
西安市总信访室审查后受理了刘某的援助申请,并为刘某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代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者认为:2008年10月9日,陕西快捷公司内设的汽车修理厂被注册登记汽修公司,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属于公司的分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2009年5月18日,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刘某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陕西快捷公司为刘某补缴1997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2、由汽修公司支付克扣刘某的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2500元整。3、由汽修公司对补缴1997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保险,承担连带责任。
省仲裁委于2009年6月1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仲裁委、西安市总信访室多次协调,2009年6月29日,刘某与汽修公司终于在市总信访室达成和解协议:由汽修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克扣工资、加班费等共计20000元整;刘某撤回仲裁申请,同时终止刘某与陕西快捷公司、汽修公司此前的一切劳动权利义务。
(林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