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2007-12-10 10:40:50来源:
分享到:
  字体:【
    108、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0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吗?
    解答:请注意,这里的“赔偿金”与前文中提到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见第108题)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0、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怎么办?
    解答: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拒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不为劳动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等等,给劳动者带来不少损害。
    对于单位的这些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在离职后,因社会保险或档案关系等移转手续办理与原单位产生争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111、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双方各有什么义务?
    解答: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时,《劳动合同法》还分别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规定为劳动者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112、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几年?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要保存二年备查。
    为什么是二年?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是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衔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113、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解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
    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
    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
    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114、裁员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
    公告?
    解答: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人,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如果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十五)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阅读推荐
热门图片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