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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下岗职工再就业 可免缴哪些费用
2006-02-21 19:08:1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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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
    (一)取消的费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管理费、文明经营保证金、过塑费、执照框费、名称查询费;税务部门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城市管委会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行政机关收取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要一律免收。应免收费的还有: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等;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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