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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西安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09-11-16 02:00:3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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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
    调整对象和范围
    2009年9月30日 (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040元的,调整到1040元。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2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9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744元。
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见习记者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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