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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安康医保救助最高可付32万元
2010-03-29 01:32: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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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解决大病患者看病贵、负担重等问题,陕西省安康市从今年1月1日起大幅调整医疗保险待遇制度,使每个参保大病患者年度可享受医疗保险救助制度支付最高限额32万元。其中,新年刚建立的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基金制度,救助金额最高可达8万元;同时,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度最高支付10万元提高到了现在的每年度最高支付20万元;加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共计为32万元。
    据了解,安康市的大病互助基金由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大病救助基金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不划转个人账户。大病救助标准根据个人负担金额分为四个救助段,即:个人负担金额10001至30000元、30001至50000元、50001至70000元以及7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分别为:40%、50%、60%、70%,最多救助不超过8万元。大病救助办法是,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凡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将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人结算单》与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拨付通知》复印件,交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经办人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大病救助基金审核表,参保患者或家属按表中项目填写后,交单位经办人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救助款项拨入参保人单位帐户。医疗总费用单次在10万元以上的患者,按基本医疗保险核算后,将直接进入大病基金救助程序。 (杨志勇苏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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