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 《求是》杂志发文,提出: “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配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积极运用税收手段,努力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当 “社会保障税”问题再度浮出水面时,业内外人士立即作出反应,就社保基金 “费”改 “税”的问题展开广泛讨论。
“费”与 “税”的区别
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消息一经公布,大部分人表现出的是疑虑和担忧。一家网站的投票调查显示,约七成的网友反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理由是会增加个人负担;还有不少人不断发出 “税”与 “费”到底有什么区别的疑问。
早在1996年,我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就提出,逐步开征 “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
专家表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本质就是 “费”改 “税”,社保税开征之后,相应地必须取消社保收费。 “费”改为 “税”,一字之差,意义却大相径庭。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金的统筹采用的是由雇主和雇员缴费的形式,如养老、医疗等保险金的缴纳,政府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金的管理和运营,因此不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不足部分由财政补助;而社会保障税开征后,其缴纳和支付均需遵循统一的章法即税法,不仅保障项目简单明了,而且直接构成政府的财政收入,成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 “开征社会保障税主要是缴费方式的改变,并非重复收税。采用税法的形式更具强制性,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其适应性大大增加。”
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
目前,中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入社保基金,主要在省一级统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保资金的筹集和发放标准也各有不同,难以实现跨区域统筹。由于社保难以随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地点的转移而转移,近年来在珠三角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区域,出现了农民工集体退保的事件。相应地,在今年的两会上,有委员便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一老话题。
开征社会保障税到底会不会增加公众负担?“费”改“税”究竟会带来哪些益处?
杨宜勇坦言: “我认为不会增加公众负担,反而会使参保者受益。”他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至少有以下优点: “首先,社保税的强制性使社保覆盖面扩大,诸如农民工的流动人口也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内;其次,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统筹层次的提高,城乡统筹的对接;再者,现在的税务体系很完善,开征社保税基本可以不用再另建一批人马和新的系统,大大降低了成本。”
专家表示,社保税的征收与管理与一般税收不同,是专款专用,专用于社保支出。社保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也是分离的,独立运营,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保费挪用率高的现状。
有网友表示: “支持社保由费改税,这既有利于企业对社保投入的重视,更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社保工作的完善及改进,有利于推进全民社保工作。于民于国都是好事。”
可见, “费”改 “税”具有巨大的理论优势与合理性,既然是好事,为何却屡被质疑呢?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专家对此的担忧便可见一斑。
经济学者马光远日前在博客发表观点指出:单就我国社保制度的现状看,简单地由“费”改“税”的思维根本无法和现实制度体系对接。他表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缴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救济与储蓄相结合的保险制度,而核心账户是个人,既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收费,更不是典型意义上的税收制度,“费”改“税”在目前来讲,毫无操作性;即使要实行,那也只能对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对于个人的账户,产权属于个人,不可能将其平均化。专家表示,公众之所以对税收颇有微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缴了税,却并未享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以致现在谈“税”色变。
虽然 “费”改 “税”引发了众多争议,专家对其看法也不一而足,无疑都是
对我国社保体系的有益探索。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
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
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
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惯例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
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
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
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
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
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
亟待改进。
据了解,目前全球170多个国家中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障税制度,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
税收专家指出,按照国际惯例,社保税属于所得税形式,也就是说以个人所得为基础,以固定税率为系数,计算出每人应该缴纳的社保税额,然后按统一的标准征收和发放。不管纳税人在何地,都可以征收、缴纳,社保的转移接续问题将迎刃而解。
专家指出,我国一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工薪阶层为主要缴纳者、灰色收入部分难以掌握等问题一直存在,各地缴纳社保费用的接续过程中同样存在标准难题,致使各地推进社保接续的热情不高。费改税后,这些问题能不能解决还有待实践的证明;也有学者称,富裕的地方征税多,在最终享受待遇时却全国统一,改革可能会因此遭到阻力。
“费”改 “税”实现过程的蜕变必然要有新观念、新事物的出现,旧的管理理念的退出,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及时做好释疑解惑的工作,使 “费”改 “税”真正得以顺利实现,使税收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刘丛)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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