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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最低工资岂能等同于工资标准
2010-05-10 01:37:2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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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到西安市总工会采访获知,该市总信访室今年一季度接待农民工上访及政策咨询达到485人次。其中有近三成的上访者是询问西安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上访记录:在餐饮业服务的农民工的收入最高也就600元。且都是超时工作还没有节假休息日;好点的店老板管吃管住;有的每月还要扣除水电费80元;还有的老板说:我是按西安市的工资标准给你们发工资的。上访农民工向工会信访接待人员发问:“西安市的工资标准是多少?工资标准就是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吗?最低工资标准咋就成了标准工资?”
    西安市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也为了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澄清。
    1994年12月27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中的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工资标准则不同,各个行业、各个工种、各个不同岗位之间,其工资标准都不同。例如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则是由国务院统一制订。设有若干个级别若干个档次,且每个级别对应的每个档次的岗位工资标准都不相同。由此我们知道,最低工资决不等同工资标准。
    综合农民工来市总上访反映工资低、工作时间长、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不仅西安如此,全国也是如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009年农民工的工作时间统计,有九成农民工每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其中住宿餐饮业为61.3小时;批发零售业为59.6小时;建筑业为59.4小时;服务业为58.5小时;制造业为58.2小时;六成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付出的辛勤劳动,得到的仅仅是最低工资,而有的还连最低工资也拿不到,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不予立案调查落实,讨不回公道,农民工只能借助职工热线电话,向工会组织反映。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见劳部发[1993]333号文第七条)。眼下,随着金融形势的向好发展,全国各地普遍出现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趋势,例如山西自4月1日起,将最低工资由720元调整到850元,增幅为18%;山东省5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比原标准增长21.2%;广东自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30元,增幅为21.1%;杭州市自5月1日起涨到1100元;上海市自4月1日起调整到1120元。
    目前西安市的最低工资自2007年10月1日起城六区执行的是每月600元,相对全国来讲是偏低的,而陕西各地市的标准则更低。在目前全国各城市都在普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建议省市劳动行政部门适当提高西安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对企业发展、稳定职工队伍、构建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影响,也是广大劳动者众盼所归。同时,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最低工资决不是支付工资的标准。
    本报记者 郝振宇 通讯员 邹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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