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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法律法规 两法化解建筑、煤矿职工职业风险
2011-07-18 02:27:4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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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这是工伤保险制度历史进程中的大事情。而在此之前的4月22日,对于工伤保险来说,同样意义非凡。在这一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建筑、煤炭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与《社会保险法》的精神实现统一,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基础。
    这两部法律的及时修订,不仅是法制化建设的需要,而且是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促进。对于在这两个行业就业的劳动者来说,法律及时修订无疑会有效化解他们的职业风险。缘起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进入高速成长期,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参保人数截至今年5月底达到16622万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为高危行业企业化解风险,保障职工权益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事故频发的煤炭与建筑两个高危行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中,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遇到了较大阻力。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专门针对高危行业开展的“平安计划”一期扩面过程中,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一直是
    一个难点。
    究其原因,是《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44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法律要求这两个行业强制购买商业保险。
    可见,这两项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强制高危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产生了冲突。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审议通过最直接的影响是,以前颁布实施的法律存在相互冲突影响的,必须作出相应修订。集中在工伤保险领域,就是《建筑法》、《煤炭法》需要修订。
    根据实体法从新,程序法从旧的原则,修订《建筑法》和《煤炭法》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事实上,很多专家学者也积极呼吁清理有关法律。长期从事社会保险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其主持的《实施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建议》中,提出了进一步清理诸如《煤炭法》、《建筑法》之类的现行法律,消除与《社会保险法》相冲突的内容的建议。
    在今年的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建议,将与《社会保险法》有冲突的有关法律的条款及早修订。修订
    为了能让建筑行业的劳动者有工伤保险的保护,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2006年,原劳动保障部会同原国家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希望能在建筑领域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参保工作。
    “尽管文件出了,但由于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没有解决,实际执行效果始终不理想。”该负责人表示,努力的结果并没有对实际工作带来多大的促进作用。
    此后,人社部有关部门继续为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而努力。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根据新修订条例的授权规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的方式出台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该《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特点作出的参保缴费规定,无疑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提供了有利条件。
    不过,真正改变建筑领域工伤保险参保的是今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对《建筑法》和《煤炭法》的修订。
    “法律的修订从国家意志的层面实现了制度的统一,这将对工伤保险在这两个行业扩面带来巨大的促进。”该负责人说。落实
    6月16日,在《建筑法》、《煤炭法》修订后不到两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同步做好《煤炭法》、《建筑法》修订条款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推进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该负责人说:“由于很多人对《建筑法》、《煤炭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这次的修订情况并不熟知,所以为了深入做好此次修订的宣传工作,全面推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我们专门下发了这个通知”。
    据悉,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各地工伤保险工作人员将深入矿区、建筑工地开展宣传活动。“宣传的目的是希望借法律修订的东风,借《社会保险法》实施的东风,全面推进各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扩面工作”。该负责人透露。
    由于矿山、建筑企业一直是工伤高发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以及《建筑法》、《煤炭法》的修订,必将促进这些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在这些领域就业的劳动者的工伤保护权。这必将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职工的保障功能,促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武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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