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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11:10:5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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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老年人现状和需求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仍有20%的老年人依然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日常生活。然而这群特殊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常常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不公待遇——

       近日,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发布的《201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省65岁及以上人口占10.80%,达到411万,比上年增加9万人。《陕西省老年人现状和需求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仍有20%的老年人依然靠自己的劳动来维持日常生活。
目前,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他们一般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在环卫、建筑等行业从事较脏苦累的工作,工作中还常常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不公待遇。那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就业时,与用人单位形成什么法律关系、用工合同如何签订、纠纷的诉讼渠道是什么?
契约:一般属于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军伟说,如果劳动者入职时并未超龄,单位使用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继续使用时则依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如果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此后可以建立劳务关系。而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纠纷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纠纷出现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从两个角度分析,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致使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年限不够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所以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按时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到退休年龄时因其他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单位无过错,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给予补偿。
焦点:薪酬最好书面约定
超龄人员与单位之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签订哪一种合同取决于双方实际的关系类型,如果超龄人员没有领取养老保险,与单位则是劳动关系需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内容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为准;如果是劳务关系,双方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也可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兰军伟说,虽然在劳务关系中书面形式的合同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但是从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预防纠纷的角度建议应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需要对劳务的内容、验收的标准和劳务费的计算方式等进行详细约定。
据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有很大差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各种节假日,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有社会保险,加班有加班工资,被辞退后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等;而劳务关系则牵扯报酬,其他事项均需平等约定。如:休息休假、合同解除、人身伤害、违约赔偿等内容。同时,劳务关系要做好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
工伤:五种情形可认定
根据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超龄人员可以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有如下几种情形。
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可以说,在我省老龄化速度加快,超龄就业者逐渐增多的今天,他们可以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书面约定相关条款等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幸发生工伤后,切忌不要盲目维权,而是要按相关规定来认定工伤,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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