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时,超过一定温度可享受高温津贴。6月15日起,普惠的防暑降温费开始发放。我省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发放形式必须是现金吗?劳动者如何维权?近日,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和法律工作者,冀希能为大家答疑解惑。
对于防暑降温费,劳动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均明确将防暑降温费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
目前,我省执行2015年《陕西省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按照该标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均可享受防暑降温费。也就是说,防暑降温费适用对象具有普惠性,只要付出劳动,人人可以享受。
我省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省人社厅法律顾问、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杰说,防暑降温费按时间发放,不是按温度发放,每月按21.5天计算。室外作业,三个月防暑降温费共计967.5元。室内作业,三个月防暑降温费共计645元。
防暑降温费是职工福利,可以用绿豆、白糖等实物代替。赵杰强调,防暑降温费以实物发放时,不能是一斤绿豆、一斤白糖,必须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货币金额标准等价。
职工在休年假、病假、婚假、孕产假等期间是否享受防暑降温费?赵杰说,防暑降温费是职工福利,是否发放由用人单位自行定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中规定了高温津贴,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目前,我省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也就是说,高温津贴是对特殊工种而言的,比如冶炼行业职工、环卫工人等,不是只有室外高温作业的人才有高温津贴,只要工作场所的温度不能降至33℃以下,室内工作者照样能领取高温津贴。
我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高温津贴与温度有关,以气象部门预报为准。”西安市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雄说,夜班也可领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温度,跟是否上夜班无关。如果员工上夜班期间的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就应该享有高温津贴。
杨雄说,高温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不是福利,要纳入工资总额、扣减个税,发放时间不得超过10月底。而且,高温津贴不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必须现金发放。企业提供的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费不等同于高温津贴,不能相互替代。”赵杰说,按照相关规定,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除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
工作地与企业所在地标准有异,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执行什么标准?赵杰说,按照立法精神,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但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的,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标准。
我国《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者的重要权益,如果未得到保障,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杨雄说,就仲裁和起诉而言,员工主张高温津贴时与一般举证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有所不同,企业有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执行中,建筑工人、保洁员等属于比较容易界定的室外作业人员,其他行业如何界定是否属于户外作业呢?杨雄说,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来确定哪些岗位属室外作业,及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且不受1年时效限制。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冬松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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