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来公司工作快两年了,刚来工作时便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马上就到期了,公司人事主管找我,问我能否再签两年的劳动合同。
我和家人商量了一下,最终决定不打算续签。原因一是待遇不变,二是我也想换一家公司工作。
请问: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找我续签而我不想续签,此时还能要求公司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吗?
谢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据此,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后,用人单位只有向劳动者提出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换句话说,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您的描述,在公司同意以之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您不同意续签的,公司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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