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总工会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省总工会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办法措施和服务保障,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基本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三秦工匠、陕西省首席技师、陕西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享受省部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按照《意见》要求配合党和政府做好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办法措施,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增强激发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为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积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工会桥梁纽带和排头兵作用。
第五条 坚持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原则。积极推动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政策措施。
第六条 坚持维护+服务原则。切实维护技术工人合法权益,竭诚做好技术工人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办法措施
第七条 积极推动政府、企业落实《意见》相关措施。
第八条 着力提升技术工人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
(一)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各级工会组织中挂职或兼职,各级工会领导机构中至少要有 1 名高技能领军人才兼任副职或常委。
(二)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至少吸纳 1 名女性高技能领军人才兼任副职或常委。
(三)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技术工人代表的比例要不少于 1/5。
(四)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金银铜奖选手和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三秦工匠获得者授予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优先推荐评选陕西省劳动模范;对全国一类大赛前八名、全国二类大赛(行业大赛)前三名、陕西省职业技能大赛一类大赛第一名选手授予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已享受省五一劳动奖章以上待遇的,不再重复授予。
第九条 着力提高技术工人经济待遇,省总工会每年列支不少于 5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激励技能人才。
(一)技术工人通过岗位练兵、技能培训取得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奖励 2000 元。
(二)技术工人通过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取得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分别奖励 1000 元或 2000 元。已获得陕西省技术能手奖励的,不再奖励。
(三)在名师带徒活动中签订一对一《名师带徒协议》,并在陕西省职工创新技术协作中心备案,所带徒弟取得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本单位带徒师傅每人奖励 2000 元,跨单位带徒师傅每人奖励3000 元。
(四)一线技术工人创新成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分别奖励 2000 元或 1000 元。
(五)技术工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金银铜奖的,奖励10000 元;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奖励 5000元。
(六)落实高技能人才待遇,定期组织三秦工匠开展疗休养和素质提升培训;三秦工匠从事被国家认定为有毒有害工种的,每年给予岗位补贴 2000 元。
(七)我省职工科技创新项目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且第一完成人为一线技术工人的项目,每项奖励 5000 元。
(八)每年建设选树 20 个陕西省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每个奖励 30000 元;通过陕西省总工会申报获得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每个奖励 50000 元。
(九)加大全省工匠人才培养选树力度,逐步实现每年选树市级工匠人才 100 名左右,奖励标准由各市制定;每年选树陕西产业工匠人才 100 名左右(名额由省总工会分配),由省级产业工会每人奖励 30000 元。
(十)在陕西省职工科技节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创新创业创造、先进操作(工作)法、带徒名师、“五小”活动、创新工作室(示范岗)等项目申报窗口,对优秀项目进行评选表彰,并搭建成果展示交流和推广应用平台。
第十条 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制定完善技术工人技能评价体系,比照工程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晋升机制,建立完善技术工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和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制度。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陕西省职工创新技术协作中心负责办理技术工人相关待遇落实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相关待遇可在每年第四季度通过各市(区)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单列单位工会向陕西省职工创新技术协作中心统一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由省总工会向各申报单位拨付资金,由申报单位具体办理发放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 年 10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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