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就地方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审查意见:某省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几乎关涉每个人的衣食住行。民法典的条款,有的可以直接遵行,也可被执法司法机关直接适用。但在事关人们重大利益的诸多领域(如不动产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建筑物区分所有,结婚、收养程序,等等),还需要部门立法或地方立法的进一步细化。
以这次被审查的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为例。物业与业主究竟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在物权法的基础上,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明确:物业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两者之间是平等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管理关系。民法典第2 8 4 条还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作为维护业主权益的“法宝”,业委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一直以来,实践中业委会的成立比例并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地方对成立业委会或业主参选业委会设置不合理门槛,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属于民事违约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本可通过违约条款寻求司法等正常救济渠道。而有些地方性法规以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的方式,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精神。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确实施,要靠相关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与之密切配合。这些具体制度的制定中,如果受到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干扰而不能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就会让民法典的落地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相关立法进行审查,使之与民法典协调一致,对于民法典的实施十分重要。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此次某地《物业管理条例》被审查和要求纠正,就是我国立法工作良性运行的一次生动体现。 □柴春元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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