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西安市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及《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运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协助做好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用信息管理档案。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等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企业人员信息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省、市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诚信合规经营、接受相关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的经营行为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七条 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主动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第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企业申报、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获取。信用信息的申报、反映、提供等,均应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九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电话、邮箱等便于申报、反映、提供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经核实申请异议的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更正。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及应用
企业信用评分标准》(附件)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信用信息记分管理,根据信用记分结果,评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信用信息评价等级分为A+、A、B、C、D五个等级。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至89分,评为A级住房租赁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至79分,评为B级住房租赁企业;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至69分,评为C级住房租赁企业;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评为D级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基本分为60分,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动态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评价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三条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一)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确定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二)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三)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激励:
(一)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确定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二)按信用等级评分顺序参与住房租赁相关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以下信用惩戒:
(三)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要求企业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四)限制参与住房租赁试点相关工作及住房租赁试点财政奖补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及时报送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视住房租赁企业违规情况,要求住房租赁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且整改完成的,经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核实后,可不再扣减信用分值。
第二十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评价情况,将信用信息评价得分低于50分或不整改的D级住房租赁企业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资源规划、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平台及社会房源发布网站,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在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