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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农民工刘亮胜诉了
2009-06-15 10:29: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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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安市某小学工作了 22年之久的农民工刘亮,近日非常高兴,因为他和单位长达一年多的劳动争议官司终于打赢了。
    “无缘无故”被辞退
    1986年刘亮经人介绍到西安某小学任勤杂工,负责传达、烧水、清扫等工作,双方先后五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长短不一。合同约定给刘亮的社会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法律规定办。2007年8月校领导口头通知要和刘亮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刘亮是农民工,不能和正式工同等待遇。为了安抚刘亮,学校把他介绍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同年10月刘亮正式到开发公司上班工作。
    对于单位的处置刘亮心里始终感到不平。兢兢业业工作了22年,每月拿到的工资都比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还低,因为他是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也不给书面通知,更不给经济补偿金,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等,这样做对不对?他带着一系列问题,先后到律师事务所、市总工会信访咨询,了解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才知道他的权益原来被侵害了。经多次与学校领导理论无果后,他走向了为自己维权的道路。
    仲裁裁决刘亮胜诉
2007年11月初,刘亮依法将小学告到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诉人为他补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480元;补缴从1993年至2008年3月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补发在工作期的最低工资差额364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4773.15元。
    被诉方称:刘亮在单位期间一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他本人至今均未提出过办理“三金”、最低差额工资3640元等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6480元也无任何根据,加之学校是事业单位,也从未有这样的“惯例”,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诉请求。
    仲裁委经查认定:刘亮要求被诉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外。刘亮与学校自1986年至2007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校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刘亮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刘亮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学校为刘亮缴纳2003年7月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2700元。支付工资差额3640元。
    劳动仲裁裁决刘亮胜诉,但刘亮却高兴不起来,他认为裁决有失公平,遂起诉到一审法院,经人民法院多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刘亮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于2007年8月25日解除;被告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共计18000元;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依照社保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社会保险金缴纳比例为原告缴纳其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金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缴纳至2007年8月。
    手拿调解书的刘亮深有感触地说:“农民工外出打工还是要多学一些法律知识”。 (赵延祥)
■ 编者点评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一年多了,媒体上的宣传也曾经沸沸扬扬,像这一类的劳动争议按理说,是非早已是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本应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坐下来平等协商就可解决的问题,为什么非要经过仲裁、起诉,最终由法院调解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呢?用人单位的强势和对法律的无视以及对劳动者的轻视仍然是产生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中国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最起码也应当是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随意处置,除了为法律所不容,同时也降低了自己的社会评价。而像刘亮这样的行为,也显示了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我们希望以后看到的,不是争议官司的谁胜谁败,而是这类官司的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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