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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加班费和保险“打统账”,违法
2009-05-18 09:55:5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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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单位便不得不在用工成本上精打细算。有些单位将加班工资和保险包含在每月的固定工资中,这样开出的工资偏高,可以增加单位的吸引力;另外,反正加班工资打了 “统账”,单位在少付加班费时就有了借口。殊不知,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某区法院日前受理的某房地产公司与7名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就是这种情况。
    一笔糊涂账
    这7名员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2006年与这家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会所的厨房工作。公司与他们约定,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都包含在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本来,综合保险费就是单位应当交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的,员工们每月拿到工资后,自然没有这种意识,结果都没有去交保险。后劳资双方发生纠纷,7名员工认为单位经常让他们加班,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费,便将单位告上法庭。法庭上,公司则表示保留向7名员工要回已发给他们的保险费款的权利。
    须分开支付
    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是指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公司称加班工资包含在每月的固定工资内,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综合保险的缴纳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它包含在劳动报酬内直接支付给员工。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公司须按
    不同标准支付7名员工加班工资
    并补交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该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合议
    庭的法官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
    果,就上述问题即时向用人单位
    发送 “司法建议书”,敦促用工
    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公司与员
    工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
    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专家点评
    劳动法专家唐毅律师认为,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 “用人单
    位自以为没过错但实际上有过
    错”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法
    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不同的劳
    动者工资不同,即使加班时间
    相同,加班工资不一样;即使
    是同一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
    不同,每月加班工资也是不同
    的。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劳
    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事先固定
    劳动者具体的加班工资,只能
    根据他的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
    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
    至于综合保险费,属于法定
    的强制保险,是否缴纳劳资双方
    无权协商。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以
    工资形式作为缴纳综合保险,是
    无效的。只要劳动者举报或申诉,
    或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实,仍然要
    依法缴纳,最终企业反而增加了
    用工成本, “赔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建议在加班工资和综合保险问题上,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节约用工成本应从其他方面想办法、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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