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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工作十四年的『临时工』?
2008-10-27 15:06:4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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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40岁的呼某,1994年9月应聘到西安市某贸易总公司粮库当工人至今。在工作期间,本人曾多次要求公司与他签定劳动合同均未如愿。2008年7月4日,粮库有关人员受领导之意口头通知他: “单位因拆迁,没活干,不用你了,回去吧!”领导的一句话使呼某咋也想不通,在粮库辛勤工作了14年,仅凭一句话就解除了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一不给书面通知、二不给经济补偿、三不给办理社会保险。无奈之下,寒心的呼某到西安市总工会上访,反映用人单位多年不办理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工会接待人员耐心的听完呼某的诉说后,便向呼某讲述了关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随后又派工作人员到其工作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并进行了沟通和协调。但单位负责人却称: “呼某是临时工,工作时间属实,因单位效益不好,不能给予经济补偿。如果不服可以走诉讼渠道,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呼某应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坚信呼某在通过法律渠道公平、公正的裁决,必定能为自己依法讨回一个公道。(许大龙)
    评 析:
    呼某上访反映的问题,在目前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 《劳动合同法》贯彻之后,有些单位为了规避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负担,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且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均以其是 “临时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争议不断出现。作为劳动者首先要依据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协商。如协商不通,可到上级工会及相关行政部门上访反映问题,请求出面帮助协调处理,否则应尽快申请劳动仲裁以免延误时效期。
    1995年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办发 [1996]215号文件对 《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种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呼某所在单位虽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理应依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其补缴 “三金”,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给的经济补偿。不能以口头通知辞退,推出门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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