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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北京铁路局职工抑郁自杀被认定为工伤
2008-10-27 15:06: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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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是北 京 市铁路局丰台工务段线路工。2006年12月,杨涛上班时碰伤头部,半月后砍伤妻子孩子自杀身亡。在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 “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法律条文拒绝杨涛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日前,此案经过二审改判,法院认为杨涛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
    这起案件由此成为首例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
    几年前,孟祥敏经人介绍,和从山西铁路学校毕业的杨涛成了亲。婚后,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幸福美满。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儿子杨潭露出生了。
    然而,在2006年,杨涛在一次工作事故中受伤了,但是谁也没有料到,这次的事故会酿成一场悲剧,让幸福的三口之家从此以伤痛定格。
    2006年 12月1日,孟祥敏带着露露出去玩,回来比较晚。进屋后孟祥敏看见杨涛在炕上躺着不动,还以为是杨涛生病了,赶紧关心地询问杨涛,却发现杨涛头上有伤,涂着红药水。杨涛解释这是干活碰的,在一个小诊所看了看,没拍片子。
    因为是小伤,孟祥敏也就没往心里去。可过了两天,杨涛说头疼、恶心。 “我以为他是感冒了,可吃了感冒药仍不见好。我说你得去看看,他说 ‘我找单位,让单位派人跟我去’。”
    12月13日,杨涛去了单位,14日下午回来。孟祥敏问杨涛单位有没有派人一起去,却听见杨涛说 “单位不管,让自己看。”
    在孟祥敏记忆中,受了伤单位不给看,不是头一回,记得2003年有一次,杨涛抬钢轨时砸断了腿,在丰台住了两个月院,也都是自己花的钱。
    2006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突然从厨房拿来菜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儿。将妻子和儿子砍伤后,他割腕自杀。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揭开了杨涛家人心中的谜团。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涛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对其脑组织的病理解剖结论支持脑震荡所引起的病理改变。据此推断被鉴定人头部受伤后出现了头晕、头痛、失眠等脑震荡后综合症状表现,并出现抑郁情绪”。结论是: “被鉴定人作案时存在严重抑郁情绪,其作案动机受情绪障碍的影响,在抑郁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于是,杨涛的妻子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工死亡。
    2007年5月,海淀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发生的头顶部皮裂伤3cm的伤害为工伤;对于杨涛于2006年12月15日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海淀劳保局的认定,让杨涛的亲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杨涛遭受工伤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失眠等脑震荡表现,同时出现了精神异常。对此,单位未及时安排作进一步的医学检查,导致伤情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惨剧。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
    于是,杨家人一纸诉状与海淀劳保局对簿公堂。2007年11月,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杨涛于2006年11月27日所受的头顶部皮裂伤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却否定了自杀属于工伤。
    同样,为杨家人负责代理此案的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看来,杨涛的死亡应该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杨涛是在上班的时间、上班的地点、因为工作而受的伤,由于单位没有为其安排科学、合理的治疗,致使伤情加重,进而直接导致死亡,杨涛的死亡与其在工作中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是一个事件不可分割的三个阶段,因此杨涛的头部伤、外伤性精神病、死亡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均应认定为工伤。把三个阶段分割开来,前面是工伤,后面的不是工伤,让人匪夷所思。”
    于是,孟祥敏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海淀劳保局关于2006年11月27日头顶部皮裂伤为工伤的认定,同时撤销12月15日死亡不予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决定,要求其 “对孟祥敏关于杨涛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并导致扩大性自杀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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