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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员工婚否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
2009-08-31 01:20: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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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小王在报上看到某机械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的招聘广告,遂报名应聘。经笔试、面试后,人事经理让小王在一张 《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小王按照要求填写了表格。第二天,人事经理与小王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小王开始在机械公司正式上班。
    小王打算在2008年10月1日举办婚礼,于是在同年9月20日的时候,提前告诉机械公司办公室主任和人事经理其结婚请婚假事宜。然而,让小王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第二天下午,人事经理告诉小王,她在填写 《员工登记表》时,在 “婚否”一栏中的 “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属于欺骗公司的行为,因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解除与小王之间的劳动合同。
    小王向人事经理解释,表格上 “未婚”选项和“已婚”选项上下排列很紧密,自己在当初填写时大概粗心大意,不小心勾错了,希望公司不要误会。但无论小王如何求情,公司还是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10月下旬,小王越想越气,找了律师咨询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而机械公司认为,公司让员工填写 《员工登记表》就是为了希望员工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信息情况,小王在结婚与否这样一个重大的个人信息上未如实告知公司,属于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小王登记时填写了错误的信息固然存在不当,但机械公司的行为也夸大了企业的知情权,就小王的行为认定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公司意识到了自己的做法确有欠妥之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得以恢复,继续在机械公司工作。
    劳动部门相关人士解释,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了解的范围必须是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一般情况下与劳动合同并没有直接联系。机械公司积极维护自身的知情权是可以理解的,但因为小王在婚姻信息上的误会而认为她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
(管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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