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手机站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44649)
留言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受工伤后因违纪解聘单位无须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2010-04-12 01:38:25来源:
分享到:
  字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王某原系某单位职工,2007年5月受工伤,并致10级伤残。王某出院后继续回原单位上班,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支付。2009年5月8日起,王某未向单位请假,也未到单位上班。当月15日,单位以王某连续旷工5天以上并在职工中造成极坏影响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王某于当月20日签收了该决定书,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随后,王某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万余元。
    诉讼中,双方对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王某一次性待遇产生争议。王某认为自己系因工伤致残,不论双方基于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单位则认为,王某系因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单位解聘,单位不应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既不属于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前提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刘元元王林林)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新闻推荐

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 2018 sxworker.com. 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39号 联系电话:029-87344649 E-mail:sxworker@126.com

陕ICP备17000697号陕公网安备61010402000820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5陕工网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 网站图文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