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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合同约定打埋伏 预设陷阱变岗位
2010-11-08 06:19: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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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和小李同在某培训中心的商务中心工作。小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商务中心售货员。小李的劳动合同中没约定工作岗位。
    中心装修后复工时,人力资源部通知小张、小李到地下室娱乐部报到。理由是劳动合同中约定: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针对职工考核结果调整工作岗位。”人力资源部表示,如果他们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就以不服从领导安排、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合同。
    那么,小张和小李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该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既违法又侵权。
    第一,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第4项规定:合同中应当约定职工“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未与小李约定工作岗位,本身就违反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单位与小张、小李在协商变更工作岗位问题时,双方是两个平等主体,该中心领导也没有强行安排对方当事人工作岗位的权利,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不服从领导安排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就 “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而言,其约定的内容诸如什么时间考核、考什么、什么结果可考虑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等均为不定因素,也就是说,根据这个约定,企业可以随意调整职工工作岗位。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关键在于,将这项内容冠以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的帽子。
    因此,小张、小李应该心平气和地与培训中心协商,如果培训中心坚持自己的错误主张,小张、小李可以考虑申请仲裁。
(何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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