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互不联系——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因加班问题与公司产生争执后,员工不再上班,并被公司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这种情况下,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赔偿金?近日,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认为厦门大海制造公司(下称“大海公司”)与员工强某之间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判决大海公司不需支付强某赔偿金。
2014年,强某入职大海公司任车间技术人员。2017年7月,强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止。同年10月25日,大海公司负责人张某交给强某一份样品图纸,要求强某完成样品再下班。强某表示没有时间,希望第二天再做,但他的请求被张某拒绝,双方产生矛盾。
强某主张,因张某表示“完不成样品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所以从去年10月26日起就没有再到大海公司上班。大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强某于去年10月26日辞职,虽有挽留,但强某未再到公司上班。
强某的工资由大海公司发放至2017年10月25日,社会保险缴纳至2017年10月。
2017年11月,强某以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大海公司支付赔偿金4.92万元。2017年12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大海公司向强某支付赔偿金4.92万元。大海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强某主张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大海公司作出了开除、除名、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大海公司主张强某主动辞职,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强某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均不予采信。
大海公司与强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尚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但自2017年10月26日起强某未到大海公司上班,大海公司也没有联系强某,没有支付强某劳动报酬,没有为强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但并未解除。强某以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该案审理法官告诉记者,“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互不联系。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是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均可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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