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陕西某医院的食堂面点工,2015年9月19日下午,张某在医院食堂压面时,不慎被压面机压伤右手。经陕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前臂及手部压面机伤;2、右前臂及手背部皮肤撕脱伤;3、右尺、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
张某受伤后,食堂负责人垫付了医疗费,再未过问。张某出院后找医院索赔,医院的主管领导告知张某,食堂对外承包给了程某,只能找程某索赔,医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讨回自己的工伤认定权,张某没少跑路,但一直没有进展。
无奈之下,张某找到省总工会特邀律师余伟安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余律师带领团队律师前往该医院调查取证,发现张某并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了解这些情况后,余伟安初步认为:张某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其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即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情形。这也是该案的关键一步。
但由于缺乏证据,只能在法律程序中寻求证据突破。余伟安律师团队最后也搜集到有效佐证的证据材料:2015年5月22日,甲方某医院医教处与乙方自然人程某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张某系在承包期内,经承包方招用进入食堂从事面点工作,而承包合同中没有程某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相关资质证明。这样一来,为劳动者“扳回一局”。
2017年6月13日,余伟安律师团队代理张某向工伤案并碑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碑林区人社局当日受理。2017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17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举证材料五份。2017年7月14日碑林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某医院难以接受,很快将碑林区人社局作为被告,张某作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受理案件的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碑林区人社局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医院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碑林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医院的诉讼请求。后来,虽然某医院提出了上诉,但于事无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最终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某医院应该支付张某工伤待遇18万元,某医院最后也按照判决时间如期履行。
张某事后感慨道,该案历经三年时间,自己为维权没少“遭罪”,期间因缺乏证据差点放弃,多亏了余伟安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切中问题要害,才替自己讨回了应得的工伤认定权。
□本报记 者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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