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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没到期公司却注销了,怎么办?
2024-06-03 10:30:57来源:陕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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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注销了工商登记,劳动者如何维权?汉中市汉台区的陈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案情

原告陈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某幼儿园工作期间,幼儿园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9月,陈某要求幼儿园为其补缴前期工作的社会保险,之后再与幼儿园签订新学年的劳动合同。然而,陈某却被告知幼儿园已注销。随后,陈某要求幼儿园出资方汉中市某教育公司、高某支付其因幼儿园注销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并向汉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幼儿园已注销,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陈某以幼儿园出资方为诉讼主体,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后陈某提起诉讼,要求汉中市某教育公司、高某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补发工资、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的失业金损失和未带薪年休假工资。

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陈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根据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原告与幼儿园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31日届满,因幼儿园已被注销,双方不能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要求幼儿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且根据陈某工龄计算,幼儿园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某是幼儿园股东,知晓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情况,却仍然作出债务清偿完结的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汉中市某教育公司、高某向陈某支付拖欠工资1325元、经济补偿金10288元、失业金19980元,驳回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汉中市某教育公司、高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幼儿园注销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陈某从幼儿园离职的时间是2022年9月16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案涉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该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核算,陈某在与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2249.25元。二审法院判决,汉中市某教育公司、高某向陈某支付拖欠工资1325元、失业保险金19980元、经济补偿金10121元,驳回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争议

该案中,幼儿园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31日到期,因用人单位提前注销登记,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陈某要求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但因陈某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把握不准确,其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要求依法判决幼儿园的两名股东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求。经审理,一审法院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二审对此予以更正。

二审庭审中,法院将“幼儿园在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注销登记,此种情形是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列为该案争议焦点之一。经过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此种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为整体解决矛盾纠纷,对一审法院基于“解除劳动合同”所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予以更正,判决二上诉人作为幼儿园股东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高飞  张大鹏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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