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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11年雇工一朝对簿公堂几双鞋子引发劳资斗法
2009-08-17 09:04:3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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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刘中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去年9月,刘中华还是广州协大橡胶有限公司的副经理,然而,一次偶然和客户产生纠纷,却让他不得不和已经工作了11年的老东家分道扬镳,并且打上了官司。刘中华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索赔20余万元。
    一场看似普通、平淡无奇的劳资纠纷,细细品味,却机关重重、危机四伏。11年之久的雇佣关系,一朝结束,本以为牢固却实则脆弱。
    如今,劳资双方“斗法”正酣,又有哪些常见的务工“陷阱”需要人们警醒?
    事件起源于去年9月中旬的一件 “小事”。说是小事,却可大可小。说小,是因为只事关几双鞋子;说大,是因为这是让刘中华丢掉工作的导火索。
    协大的大客户之一是世界知名体育品牌。这天,刘中华接报称,该客户驻厂验货员趁公司派车出厂不用查车之便,拿了鞋子出厂。
起因:几双鞋引发纠纷
    刘中华选择了报警。然而,警方当时并未查到该验货员有盗窃行为。这一下让刘中华陷入了很尴尬的境地。
    尽管知道自己可能得罪了公司客户,但刘中华当时还是认为,并不是什么很严重的问题,可以解决。在公司工作了11年,他显然对自己与公司的感情相当有信心。
    然而,事情超出了刘中华的预料,刘中华和公司协商休“特休假”。
    9月17日,刘中华开始休假。然而,9月18日,协大一名副总经理在公司管理人员会议上说刘中华和公司客户有矛盾,“上班到昨天为止”。
    刘中华在事后向同事确认时,特地录了音,这时,他已经开始有意识地保留了证据。
    对这句话,双方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刘中华认为,这是公司宣布“辞退”,而公司方面则否认这一说法,番禺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表示,无法从字面意思作出是“辞退”的必然推定。
    公司高层这一表态,被刘中华和其律师项克胜解读为一次“唐突的决定”。
    如果公司当时表态是“辞退”刘中华,“那就违法了”。“他们当时也许没有咨询法律顾问。”项克胜认为。“他们后来肯定发现了,马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在刘中华和项克胜的描述中,这起劳资纠纷充满了微妙的斗争。
    刘中华有意识地搜集证据,与同事以及公司高层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他都保存了下来。“那时,我还是一心想留在公司的。”
公司:我们属于合法辞退
    协大公司认为,公司对刘中华属于合法辞退,辞退的原因是因为刘中华无故旷工3天,记3次大过而解除劳动关系。
    在由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刘中华的“特休假”是从2008年9月17日到9月24日,共计8天。“我有8天的假期,如果除去周末,我应该至少能从17日休到28日。”
    2008年,协大公司以刘中华于9月25日、9月26日、9月29日无故旷工为由,予以3次记大过处分。并在10月6日,以刘中华违纪累计3次大过,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39条规定,与刘中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请假单,刘中华委托同事代办,他自己并没有签字。“而且有修改的痕迹。”
    法院:不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但即使事情进行到这一步,刘中华和公司高层的关系仍未完全破裂。在宣布与刘中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公司法人江总还在发短信表示要为刘中华介绍工作。
    “当时说要给我10万元,但我没要,我还是想回公司上班。”对于工作了11年的老东家,刘中华有种“固执”。他找过公司客户——世界知名体育品牌的权益部门申诉,但没有得到支持。
    离开,正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这时,刘中华意识到,公司的友好态度只是一种拖延的策略。在刘中华保留的和公司高层的电话录音中,对方态度并不激烈,只是要刘中华回去签辞工报告,刘中华从始至终都拒绝辞职。
    明白了这些,刘中华开始反击了。他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请求,但并没有得到支持。不久前,他又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另有20000元加班费差额和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
    事实上,赔偿金额也是这起劳资纠纷中的焦点之一。刘中华在该公司工作了11年, “月平均工资超过10000元”。但2007年12月31日,也就是新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前一天,刘中华工作10年多之后,他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690元,加班费计算基数为690元。
    番禺区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虽然双方约定工资为690元,但从薪资明细中看出,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是以3600元 (2008年4月开始调整为3800元)作为刘中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以此为准。因协大一方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故对刘中华加班工资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到底是非法辞退还是合法辞退?法院认定,公司一方以无故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刘中华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9万元不予支持。
    “事到如今,钱已经不再重要。我就是想争一口气,整个明白。”刘中华目前已经提起上诉,等待开庭。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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