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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我省拟立法保障零就业家庭权益 确保每家至少一人就业
2009-07-27 09:28: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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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形势不妙,老百姓最怕的就是失业,企业裁员不说,新工作也很难找到。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的 《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草案)》[以下称条例 (草案)],明确规定对增加就业岗位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者提供税费减免等七项扶持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倡导创业 七类人群是扶持主体
    条例(草案)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作为创业扶持主体,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被征地的农民、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可以申领“陕西省个体自主创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方面,创业者可获得政策扶持。
    强化职责 就业成政绩考核指标
    条例 (草案)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控制失业率等,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有效预防、调节和控制失业。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增加就业 企业可获税收优惠
    条例 (草案)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等给予税收优惠。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为零就业家庭的,应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西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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