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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莫让工伤调解成为伤害劳动者权益的“帮凶”
2009-06-01 09:15:3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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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近两个月,笔者先后接到几位工伤职工的电话,有的问工伤治疗期间该不该有工资,有的问企业什么时候才报销工伤治疗费,还有的问什么是工伤待遇?来电话的都是来自农村的职工。可见,农民工对有关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而正是由于部分劳动者对工伤待遇的无知,用人单位很可能会利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让受工伤的职工失去法定权益。
    发生了劳动争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会让当事人双方减少矛盾,也利于法律文件生效后的执行,当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好形式,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以调解为先。但劳动争议的调解,是不是适合工伤争议?就另当别论了。虽然有不少报道说,通过对工伤争议的调解,为工伤职工讨回多少钱,但并没说明工伤职工讨得的钱款是不是达到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这不禁让人怀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不是真的全部得到保护。
    人所共知,工伤赔付或补偿,是无责任赔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是法定的,各地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地的工伤待遇标准,就是工伤职工必须享有的、法定的最低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且,法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很详尽,关于工伤赔付产生的争议,本来无须去调解,依法裁决会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行业中的农民工与谁形成劳动关系不明显,往往就劳动关系的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论不休。另外,还有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较为费时,加之解决劳动争议一裁二审制度,会使受工伤的农民工长时间得不到工伤赔付或补偿。所以有人认为,工伤争议还是要以调解为先,调解才能实实在在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另一个问题出现了,在工伤争议调解中,用人单位很难同意让工伤职工享受法定的工伤待遇,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通常是工伤职工会丧失部分、甚至大部分合法权益。而且,主持争议调解的调解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销案,或另有难以启齿的原因,本来应该是坐在公正上的屁股,会坐在用人单位一方,诱导工伤职工在调解书上签字,使工伤职工丧失合法权益。假如工伤争议调解书的内容,对工伤职工的赔付或补偿,与法定的标准相去不大,也就罢了,倘若工伤职工的所得,大大低于法定的工伤待遇,则调解书的内容实际上是违法了。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书一旦生效,就难以撤销,会让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永久丧失,这对工伤职工很不公平。同时违反实体法的工伤争议调解书,等于在挑战法律权威。所以对于劳动关系明确的工伤职工,解决工伤争议,不应是以调解为先。如果劳动仲裁对工伤争议仍以调解为先的话,那么劳动仲裁机构就应该作出一个专门的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工伤职工的所得,不得低于法定的标准,否则调解书无效。
    至于有人说,工伤认定和鉴定难、劳动争议一裁两审时间长与对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这反映的是政府及司法部门工作效率低,存在有些部门工作人员不称职,需要的是有关单位或公务员改变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不应该用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这些问题埋单。 (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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