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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权益 > 维权行动 工作了十四年,咋就要签劳务合同?
2009-05-25 13:18: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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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安某银行工作了十四年的农民工郝某,对单位与他突然签订的 “劳务派遣合同”百思不得其解,工作了十四年,咋就要签劳务合同?
    绥德县农民工郝某,今年40岁,1994年经人介绍到某银行担任保安员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按照相关要求,单位派郝某等10人参加了经济民警培训班学习,并获得陕西省公安厅核发的合格证书,按规定配发了经济民警服装和配套设备。郝某感到肩上责任重大,对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憧憬,在全市经济民警举办的大练兵活动中,也都榜上有名。而工作这么多年单位都以他是临时工身份为由,没有给他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
    2007年11月单位人事部门通知,为了规范用工机制,保安人员需要签订合同。于是在人事部安排下,郝某他们与某人才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务派遣合同,然后以某人才公司派遣的形式,将他们继续留在该单位从事保安工作,这样他们与单位十四年的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派遣 。
    对于单位的这种做法,他经过一番咨询后方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多次要求单位补缴十四年来的社会保险,却均无结果。
    据了解,该单位保安人员采取自行招录、公安部门考核指导,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只是到了2007年,在 《劳动合同法》即将颁布实施前,才将临时工这部分人员转到保安公司,采取折中的办法将郝某等十人,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在单位从事原岗位工作。
    对于像郝某这样的问题,单位将他们的身份置换到人才公司之前并没有书面解除原劳动合同,应该说双方如果要签订合同,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应是劳务派遣合同,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的对象应是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岗位。郝某长期在该单位从事保安员,并且持有公安部门考核合格的上岗证,在历年考评达标中均取得优异成绩,显然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不应该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形式。
    就临时工问题而言,早在1996年11月7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 〔1996〕238号第一条规定: “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问题。 《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工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不复存在”。
    在西安市工会干部的帮助下,经过双方协商,并征得本人的意见,现在该单位已与劳动部门联系尽快补缴郝某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与人才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本人不愿意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将支付其2008年1月至今的经济补偿。
本报记者 毛静通讯员 田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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