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何美丽、李建社等30名下岗工人持劳动部门核发的 《再就业优惠证》应聘到西安某集团公司员工食堂和客房部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每人月工资580元,办理了养老保险,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由公司保管。
当时,这些下岗人员为得到这份工作感到无比高兴,以为今后的生活问题可以解决了。但是,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后,公司劳资部门告诉他们先待岗等待通知,待岗期间发生活费280元,缴纳养老保险。在当时的情况下,这些下岗人员无奈接受了公司的安排。此后,这些员工多次要求公司给安排工作,但始终没有结果。2009年3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与他们终止了劳动合同。他们认为公司利用了他们的“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而没有给他们安排工作岗位。面对金融危机,现在他们找工作更难。
据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先考虑招收下岗失业人员来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该公司招收了30名下岗失业人员到职工食堂和客房部工作,因为资金出现了困难,职工食堂至今没有办起来。后来,公司也试图安排一部分人担任保安工作,最终也没有落实。公司一直为这些下岗人员每月支付生活费280元,缴纳养老保险,企业在此期间也享受到了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中共陕西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文件中规定: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这些职工经当地工会协调,企业准备给这些职工补缴医疗保险。但由此反映出的个别企业表面上是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而实际上是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达到减免税费的问题值得警惕。 (田明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