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职员辞职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要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而公司则认为,职员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并向烟台芝罘区法院起诉。
某混凝土公司诉称,王某2007年3月到该公司生产部任司机。因司机流动性很大,王某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于2008年元月前后要求王某等人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遭拒绝。2008年4月15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2008年9月,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公司认为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王某,且王某申诉已逾申诉时效,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查明,被告在原告处的月工资为900元,原告已足额发放。被告自2008年4月15日提出辞职后即离开原告单位,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此终止。被告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故被告于2008年9月就2008年1月至4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驳回王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申诉请求。